吉林日報訊(記者李娜)目前,正值我省疫情防控的緊要關頭,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
省法學會高端法治智庫專家、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張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本輪疫情發生后,我省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文件規定,陸續查處了一些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張闖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可以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司法廳關于依法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也對疫情期間依法嚴厲打擊違反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
張闖呼吁,各級政府部門要依法履行好價格監管職責,保障人民群眾物資供應;廣大市場經營者要自覺履行義務,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做到誠信經營;社會公眾在遵守疫情防控各項社會管理規定的前提下,也應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不囤積、不搶購、不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