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問題。開展對疫情期間勞動關系有關情況的分析研判,加強對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的政策宣傳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指導企業妥善處理各類勞動關系問題,切實維護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鼓勵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彈性、靈活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共克時艱。
(十八)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發揮省執法監察信息化監管平臺作用,暢通電話、信件、網絡、短信、微信等非現場舉報投訴渠道,并通過發布信息、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告知,引導群眾通過信息化手段反映訴求。安排專人在線接聽接收相關咨詢和訴求,及時解答和反饋相關訴求處理情況。
(十九)加強勞動仲裁服務。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二十)推行不見面服務。充分發揮“智慧人社”、“96885吉人在線”、微信小程序等平臺功能,推行人社事項“網上辦”“掌上辦”等不見面服務,減少非必須的現場辦理,避免人員集聚。
(二十一)做好人社系統疫情防控工作。壓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落細防控措施,指導全省技工院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做好就業服務、社保經辦、人才人事服務、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信訪等窗口服務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人員查碼測溫,強化一線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加強經辦大廳的消毒、清潔工作,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