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工商學院原黨委書記王延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延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延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延吉利用擔任四平市副市長,四平市委常委、秘書長,通化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施工建設、職務提拔、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職務提拔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4萬余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延吉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王延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吉林工商學院原黨委書記王延吉受賄774萬 獲刑五年六個月